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的约定条款;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24417.92元、利息7991.4元、罚息9802.77元、复利1220.39元,合计143432.48元(暂计至2020年12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3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54.3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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