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齐哈尔中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鑫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齐齐哈尔中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齐齐哈尔鑫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外购件损失163,034.58元、基本件损失120,817.18元、人工费损失56,550.00元,共计340,401.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中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406.00元,原告负担644.00元。保全费2,437.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中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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