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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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本金73608.37元、违约金7601.95元、单项增值服务费42元、分期手续费7666.44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止2021年6月24日的利息(含复利)162678.80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应还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222元(含案件受理费492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