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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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艾莫森商贸店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长春市艾莫森商贸店、***名下价值39237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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