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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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8479.5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代偿款15863.09元自2020年5月22日起,代偿款15595.24元自2020年10月23日起,代偿款15591.21元自2021年3月24日起,代偿款21430元自2021年5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100元,上述利息、律师代理费合计以不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原告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元(已减半),保全费813元,合计17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