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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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申海汇鑫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人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佛山市申海汇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中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模具制作合同》; 二、被告中山市中人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至原告佛山市申海汇鑫科技有限公司提走已制作好的10套破壁机模具(具体型号按模具制作合同所附报价单载明的型号); 三、被告中山市中人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申海汇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模具款200000元及违约金(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按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2018年11月29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按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申海汇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中山市中人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6元,反诉费2485元,诉讼保全费1739元,合计9180元,由原告佛山市申海汇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原告已交),被告中山市中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380元(被告已交2485元,原告向本院预交5895元,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