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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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思鑫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 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巫山县思鑫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材料款3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21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重庆市巫山县思鑫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1.8万元; 三、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万元,减半收取计0.825万元,由原告***负担0.5215万元,被告重庆市巫山县思鑫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0.29万元,被告重庆市巫山县思鑫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0.013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