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州市裕昌盛鞋业有限公司
惠东县大岭伟成橡胶底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惠州市裕昌盛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惠东县大岭伟成橡胶底厂支付货款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惠东县大岭伟成橡胶底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原告惠东县大岭伟成橡胶底厂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裕昌盛鞋业有限公司负担362元,由原告惠东县大岭伟成橡胶底厂负担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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