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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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大岭镇陈致远鞋材加工厂 惠东县大岭恒美鞋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东县大岭恒美鞋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东县大岭镇陈致远鞋材加工厂支付货款13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驳回原告惠东县大岭镇陈致远鞋材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元(原告惠东县大岭镇陈致远鞋材加工厂已预交),由原告惠东县大岭镇陈致远鞋材加工厂负担55元,被告惠东县大岭恒美鞋厂负担1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