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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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负担3200元(原告已交),被告***、***各负担8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