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滦南县恒久加油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滦南县恒久加油站油款76594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滦南县恒久加油站以76594元为基数、按年5.39%计算、自2021年7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利息),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滦南县恒久加油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计857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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