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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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104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0.87%计算,自2021年3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