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诸城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 诸城增润制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城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8***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90000元及利息165070.58元(含复利、罚息,截至2017年12月21日,之后的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城增润制衣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城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41元,减半收取16420.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均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