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奇台农场泰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福瑞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奇台农场泰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新疆福瑞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600877元、利息291599元,上列款项合计8924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2元、保全费4982元、邮寄费80元,合计1142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奇台农场泰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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