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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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福德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福德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原告***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以北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陕西福德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陕西福德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018.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陕西福德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陕西福德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