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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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春天农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春天农产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蔬菜款19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云南春天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