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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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兰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寿光市侯镇福利胶合板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3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279507.03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山东省寿光市侯镇福利胶合板厂、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兰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省寿光市侯镇福利胶合板厂、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兰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1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196元,由被告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侯镇福利胶合板厂、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兰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