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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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9)内0926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1项。即:1、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318212元; 二、撤销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9)内0926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2、3项。即:2、由姜某、寿光市先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29126元;3、由沈某1、张某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308111元; 三、姜某、寿光市先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钟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42.96元; 四、沈某1、张某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8253.01元。 上述给付款项,待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收取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上诉人姜某负担31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