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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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案外人彭作芳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XX号XX商住楼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证编号:川〔2017〕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XXX43号)后,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30XXXXXX413)。冻结金额以213513.5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88元,由申请人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