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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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建设实业公司 惠东县商业企业集团公司 惠东县建设实业发展公司 惠东县华侨商品供应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对第三人惠东县华侨商品供应公司的下属机构惠东县华侨商品供应公司稔山贸易(部)名下(未办理工商登记)位于惠东县稔山广汕公路边下侧走马埔面积40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998】字第13231403069号,地号:4-8,《建设用地许可证》(编号:【992】0082号)面积4000平方米,享有土地权益; 二、被告惠东县建设实业发展公司、惠州市建设实业公司,以及第三人惠东县华侨商品供应公司、惠东县商业企业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协助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义务,将第三人惠东县华侨商品供应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惠东县华侨商品供应公司稔山贸易(部)名下(未办理工商登记)位于惠东县稔山广汕公路边下侧走马埔面积40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998】字第13231403069号,地号:4-8,《建设用地许可证》(编号:【992】0082号)面积4000平方米,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所需税款、费用以及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原告***负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被告惠东县建设实业发展公司、惠州市建设实业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惠东县建设实业发展公司、惠州市建设实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