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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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天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南宁天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431.25元;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天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715.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15.6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均按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5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