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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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7809.6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3565.29元;

三、原告***在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的赔付款后当日返还给被告***13898.2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3元,减半收取1411.5元,被告***负担1324.5元,原告***负担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8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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