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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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海阳市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7312.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5元,原告***承担349元,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海阳市供电公司承担4246元;鉴定费2860元,由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海阳市供电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