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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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桐梓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2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执行***于2017年10月16日与第三人贵州桐梓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定购合同》所购买的娄山云麓“宜居·博雅春园”项目一期10号楼10-4-2号(原编号10幢1-4-2号,现编号10号楼10-4-2号);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2执异111号执行裁定在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