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桥分社 安县太阳红饲料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所有位于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锅厂街2幢1层101-111、113铺、4幢103铺商业用房的查封。 二、注销位于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锅厂街2幢1层101-111、113铺、4幢103铺商业用房的预告、预抵押及抵押权。 三、将位于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锅厂街2幢1层101-111、113铺、4幢103铺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魏平、李兴明、张红英、胡玲、陈加万、李春平(详见清单)所有。位于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锅厂街2幢1层101-111、113铺、4幢103铺商业用房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魏平、李兴明、张红英、胡玲、陈加万、李春平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魏平、李兴明、张红英、胡玲、陈加万、李春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