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本金24710.28元及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从2016年12月12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诉讼中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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