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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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791.1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月25日的利息1,109.41元、逾期利息1,032.33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40,791.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