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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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偿还透支本金9404.43元,支付利息1576.78元,共计10981.21元;并以9404.4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2021年7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负担4元,由被告***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