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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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渡口区极致装饰设计工作室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大渡口区极致装饰设计工作室签订的《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装修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9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大渡口区极致装饰设计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晋愉绿岛·映象15-3-1-1房屋的装饰装修平面布置图及水电设计图等资料; 三、被告大渡口区极致装饰设计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装饰装修工程款94 264.3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94 264.3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大渡口区极致装饰设计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损失7500元; 五、被告大渡口区极致装饰设计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900元; 六、被告***对本判决前述第二、三、四、五项确认的给付义务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98元,由被告大渡口区极致装饰设计工作室、***连带负担2847元。鉴定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渡口区极致装饰设计工作室、***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