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截止2021年7月2日的借款本金3483.50元、利息319.37元、罚息1670.17元,合计5473.04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2021年7月2日后罚息和复利(罚息以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3483.50元为基数,复利以被告***尚欠的利息319.37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9%上浮50%计算到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律师费1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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