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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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归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借款本金58994.24元,承担借款利息7682.5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10日),并按年利率7.56%计算利息并加收50%的罚息承担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计733.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