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归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借款本金58994.24元,承担借款利息7682.5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10日),并按年利率7.56%计算利息并加收50%的罚息承担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计733.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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