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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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33600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200000元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付,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2700元从应付利息中扣减;已到期的借款33600元的利息以本金33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078%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307.4元,由原告***负担3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