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地方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地方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原告***所购买的曲江观山悦36幢1单元28层12802号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二、被告陕西地方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从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违约金 38031元;并继续承担违约金,以92669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六为计算标准,从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产权登记备案资料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承担279元,被告承担418元。被告应承担之案件受理费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1
发布日期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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