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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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乐昌X广场商铺认购书》; 二、被告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9645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2.95元,由原告***负担424.65元、被告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