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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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经纬天元家政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 893.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北京经纬天元家政服务中心赔偿原告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 893.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4元,由原告***、***、***、***、***负担805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747元,由被告北京经纬天元家政服务中心负担747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