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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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飞通商贸有限公司 高县汉王山永强矿业建材厂(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 二、***、高县汉王山永强矿业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49.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49.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三、宜宾飞通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高县汉王山永强矿业建材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97.5元,由***、高县汉王山永强矿业建材厂负担46597.5元,由***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74元,由***负担49074元,***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