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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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上海天久国际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二、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被告上海天久国际酒业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