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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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莱西市中医医院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8753.9元、误工费18270元、护理费448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600元、鉴定费2080元、伤残赔偿金943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7381.95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7612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7元,减半收取1943.5元,由原告***负担38.5元,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1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