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莱西市中医医院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8753.9元、误工费18270元、护理费448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600元、鉴定费2080元、伤残赔偿金943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7381.95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7612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7元,减半收取1943.5元,由原告***负担38.5元,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1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2-25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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