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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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雅信电镀有限公司 江门市雅之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江门市雅之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江门市雅之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门市雅之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佛山市顺德区雅信电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门市雅之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顺德区雅信电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江门市雅之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