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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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159,858.3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付清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从2021年5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