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11850.54元,并支付违约金3555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两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负担之受理费连同上述给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