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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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92762.21元、利息21393.9元、逾期利息1166.56元、复利470.61元(暂计至2020年9月11日,之后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7.712%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7.93元,保全费3598.96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3556.8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957.93元,保全费3598.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