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服务费9400元;

二、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9400元为计算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7月2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38元,减半收取计84.69元,由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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