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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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服务费9400元; 二、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9400元为计算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7月2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38元,减半收取计84.69元,由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