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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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916.68元、利息4283.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615.49元、专项分期手续费304.14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此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款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