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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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666.69元,及截止2021年8月1日的利息3917.61元,并支付从2021年8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75375‰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范围内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