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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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和县五星农之友农资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平和县五星农之友农资经营部货款31063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