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亮啦(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亮啦(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签订的《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于2020年8月24日解除;

二、原告亮啦(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签订的《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与亮啦(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中第一条“本次调整”;第二条“本次补充”中2.1条、2.2条、2.3条、2.4条、2.6条、2.7条;第三条“附则”中3.3条于2020年8月24日解除;

三、原告亮啦(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及案外人上海星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签订的《亮啦(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星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协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的第一部分“甲、乙、丙三方相关投资文件及履行”中“二、甲方与乙方(合同上书写为“甲方与丙方”)相关投资文件的签署及履行”的全部条款;第二部分“甲、乙、丙三方关于本次投资的补充约定”中“二、甲方投资乙方的约定”中第1款、第2款、第4款于2020年8月24日解除;

四、被告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亮啦(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款10,000,000元;

五、被告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亮啦(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0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六、被告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亮啦(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10,000元;

七、驳回原告亮啦(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460元,由原告亮啦(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1-11-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