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78604.8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合计96604.8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等(102491.03元-10000元-78604.80元)13886.23元,上述一、二款项均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上述款项含被告保险公司垫支的50000元和***垫支的22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8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364元,被告***负担52元,原告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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