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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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借款本金36354.66元,利息2835.39元,合计39190.05元,并按照年利率6.8%,继续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对***、***名下的,位于温春镇新兴小区住宅、产籍号215-385-4-12-0XXXXX、建筑面积72.3平方米的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