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诉讼请求:1、判决方朝霞偿还宁明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57464.2元、利息费2807.0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归还时按实际天数计算);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7日,方朝霞向宁明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桂盛信用卡易臻宝(信用)。当日,双方签订《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申请表》、《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易系列卡产品使用须知。经审批,宁明农村商业银行于2018年3月31日给予方朝霞授信人民币60000元,发放卡产品为桂盛信用卡易臻宝(信用),卡号为:62×××36,年利率9%。2018年4月13日,方朝霞激活该信用卡后开始使用。截至2021年5月20日,方朝霞欠信用卡本金57464.2元,利息2807.06元。到2021年5月20日,方朝霞已连续超过4个月未还欠款,宁明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通过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催收形式积极履行逾期催收义务,但方朝霞拒绝履行给付义务。

方朝霞答辩意见:要求分期分批偿还。

查明事实:2018年2月27日,方朝霞向宁明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桂盛信用卡易臻宝(信用)。当日,双方签订《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申请表》、《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易系列卡产品使用须知。经审批,宁明农村商业银行于2018年3月31日给予方朝霞授信60000元,发放卡产品为桂盛信用卡易臻宝(信用),卡号为:62×××36,年利率9%。2018年4月13日,方朝霞激活该信用卡后开始使用。截至2021年5月20日,方朝霞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57464.2元,利息2807.06元。2021年8月21日,宁明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起诉。

2021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21)桂15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方朝霞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花山御园1栋2单元11层1104号房产一套,保全费623元由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负担。

本院意见,方朝霞在宁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并签字确认愿意遵守领用合约,该合约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约约定履行义务。方朝霞使用该信用卡刷卡后,应当及时偿还透支款项,方朝霞未能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应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利息。方朝霞拖欠宁明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7464.2元及截至2021年5月20日的利息2807.06元,至今未还,构成违约,故对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要求方朝霞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7464.2元、利息2807.06元,及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方朝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57464.2元及利息2807.06元;

二、被告方朝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利息(后续利息计算方式:以信用卡透支本金57464.2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易系列卡产品使用须知》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保全费623元,两项合计1273元,由被告方朝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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